诚实守信,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金融保险知识普及
案例
被保险人帕某,2024年6月投保国寿新绿舟定期寿险(A款),2025年4月因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颈总动脉斑块、中度贫血住院治疗,出院后申请理赔。
以上理赔经公司调查人员排查发现:被保险人2024年2月因高血压3级入院治疗既往病史,客户所患疾病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拒保体,客户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公司予以拒付。
金融保险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请诚实守信、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
[责任编辑: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