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吐鲁番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吐鲁番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吐鲁番某商贸有限公司针对老年人群体进行会议营销,宣传销售“膳益清”系列的普通益生元固体饮料。经查,该产品为普通食品,不具备疾病预防及治疗功效。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公安机关查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案
鄯善县公安局查获闫某销售含西地那非等禁用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共计27种220瓶(包)及喷剂19瓶,货值691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 某宾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2025年6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宾馆1名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已过期,仍在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行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吐鲁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案
新疆某旅行社吐鲁番分社在组织2025年7月24日至28日“伊犁5日游”旅游活动中,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具体行程安排、食宿标准、自由活动时间等规定事项。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吐鲁番市高昌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快递公司未保价物品损坏理赔纠纷
袁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未保价手机,收件时发现新手机屏幕损坏。协商无果后,袁先生通过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平台发起求助,吐鲁番市邮政管理局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组织双方达成协议,由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3650元。
案例六 吐鲁番市高昌区某农资店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5年4月,高昌区某农资店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高昌区农业农村局责令高昌区某农资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托克逊县某废品收购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秤案
2025年4月,据群众举报查实,某废品收购店使用2台电子秤均未经强制检定且具有遥控作弊功能,误差率达25%和30%,其通过遥控实施作弊交易36笔,违法所得1.04万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及遥控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吐鲁番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水费案
2025年6月,经线索查实,某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非居民用水收费高于发展改革规定标准,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水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违规签订旅游合同并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6月28日至7月3日组织“北疆6日游”活动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海某提供导游服务。该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海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鄯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旅行社及海某分别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5年9月,检查中发现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