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吐鲁番市沙疗康养产业促进条例》已于2026年9月9日经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吐鲁番市沙疗康养产业促进条例
(2026年9月9日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三章 规范经营与安全管理
第四章 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
第五章 扶持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沙疗康养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的健康生活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沙疗康养产业的规划、建设、经营、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沙疗康养产业,是指依托本市独有的沙疗资源,结合养生、文旅、民宿、医疗、养老等相关产业,提供康复保健、休闲度假等非医疗性康养服务的产业,以及从事沙疗康养产品的研究、生产、流通、销售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沙疗资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康养理疗价值、适宜开展沙疗康养服务的天然沙体。
第三条 沙疗康养产业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绿色发展、突出特色、创新驱动、产业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沙疗康养产业促进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沙疗康养产业可持续发展。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沙疗康养产业促进工作,落实沙疗康养产业各项制度、标准,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沙疗康养产业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要求,引导各类主体规范参与沙疗康养产业经营,促进群众就近就业增收。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是沙疗康养产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沙疗康养产业业态培育、文旅融合项目开发、行业信用管理、非遗传承保护、宣传推广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依法制定沙疗康养服务地方标准,公共卫生监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普及沙疗康养知识,提供康养服务技术指导与技能培训;统筹指导医疗沙疗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负责医疗沙疗行业监管、技术操作规范、人才培养、临床应用推广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沙疗康养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价格监管、广告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商标保护等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沙疗康养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依法登记成立吐鲁番市沙疗康养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政府落实产业政策,参与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地方标准、管理制度的起草论证;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沙疗康养团体标准,规范统一服务流程;
(三)开展行业调研、经营数据分析,收集市场诉求,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四)负责申请注册“吐鲁番沙疗”等集体商标,履行商标管理职责、规范商标使用、维护商标信誉;
(五)为会员及其他经营主体提供技能培训、管理咨询、供需对接、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六)推动沙疗传统技艺交流互鉴,助力沙疗非遗保护传承,凝聚行业发展合力;
(七)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消费纠纷调解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律活动。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七条 沙疗资源保护与利用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原则,维护沙疗资源自然属性,保持区域生态平衡,保障沙疗康养功效稳定。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沙疗资源禀赋、交通区位、历史文化、基础设施等情况,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特色化、专业化原则,编制沙疗康养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构建多元化产业协同发展格局。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沙疗资源分布、温湿度特性、矿物成分、理疗价值、退化灭失风险开展全面调查,建立沙疗资源数据库。
第十条市 人民政府在制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时,应当将沙疗资源富集区域纳入相应管控单元,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明确沙疗资源开发利用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 沙疗康养经营主体可以在经营场所内采取围护、灌木种植、人工搬运沙子、环境整治等防护治理措施,遏制沙疗资源自然退化,防范人为破坏。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沙疗康养经营主体建立沙体循环利用、清洁消杀、定期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托标准化技术规范保障沙体理疗功效和公共卫生安全,实现沙疗资源高效利用。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和科普教育,引导全社会参与沙疗资源保护与监督,构建全民共管、多方共治的保护格局。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沙疗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统筹建设沙疗非遗展示、体验、科普场馆,系统展示沙疗历史渊源、技艺传承、技术创新成果,持续提升沙疗非遗品牌影响力。
加强对沙疗非遗文化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推动国家级沙疗非遗提质升级。
健全沙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培养、扶持、保障、激励机制,落实沙疗非遗保护专项经费,依托国家级沙疗非遗传承保护单位,建立沙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培训基地。支持沙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收徒传艺、技艺研修、行业授课等传承活动。
鼓励和支持相关人员申报各级沙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章 规范经营与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归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统一纳入信用管理平台,依法实施信用奖惩措施与信息公示。
沙疗康养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安全风险防范、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规范从业人员日常服务行为。
技术服务岗位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执业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沙疗康养经营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沙疗安全操作指引、健康禁忌人群、温度控制标准、单次埋沙时长限制及应急联系方式,向康养人员书面告知相关风险。
结合夏季高温特点制定高温防护专项应急预案,合理管控、动态调整户外沙疗经营时段,防范高温中暑、烫伤等安全事故发生。
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处置,并依法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应急管理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沙疗康养经营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业态属性、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依据、操作流程、收费标准、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沙疗康养经营主体不得以虚假广告误导、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鼓励沙疗康养经营主体建立标准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持续优化服务质量,培育特色康养服务品牌。
第十八条 沙疗康养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急救设备等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并定期开展演练,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第四章 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沙疗康养服务集中片区统筹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标准化公厕、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依托沙疗康养产业培育特色村镇,带动特色餐饮、农产品销售、民俗体验等配套业态发展,吸纳本地群众就近创业就业。
鼓励经营主体整合沙疗资源、景区景点、民俗村落等资源,打造沙疗康养精品旅游线路,培育康养休闲度假一体化体验业态产品。
支持经营主体挖掘沙疗非遗文化内涵,开发沙疗文创产品、特色伴手礼等衍生产品,提升产业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统筹沙疗资源与民宿产业布局,引导民宿经营主体配套建设标准化室内外沙疗康养设施,融合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俗展示、特色瓜果品鉴、乡村休闲体验,打造住宿、沙疗、文旅体验一体化经营模式。
引导零散、小型沙疗民宿通过品牌加盟、托管运营等方式整合资源,培育标准化、特色化沙疗民宿集群。
第二十一条 支持沙疗康养经营主体与专业康养机构、休闲健身场所合作,开展大众化养生保健、亚健康调理等康养服务,丰富沙疗康养服务业态。
鼓励经营主体、科研机构依托沙疗康养需求,研发保健产品、食疗养生等衍生产品,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产业新增长点。
第二十二条 鼓励沙疗康养经营主体与医疗机构合作,开展身体保健、康复养生等系列服务,建立专业化沙疗理疗体系。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推动沙疗康养产业与职工疗养、养老康养、研学旅行等业态融合。
引导沙疗康养经营主体完善适老化配套设施,开发适配老年群体的康养服务方案;面向研学群体开发沙疗科普、非遗体验特色课程。
第二十四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沙疗康养经营主体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推广便携式沙疗设备、室内沙疗设施、环保型沙体清洁材料等,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发展。
鼓励沙疗康养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室内沙疗场馆,突破户外沙疗季节、天气、场地限制,实现全年常态化、标准化运营,延长经营周期,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鼓励推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应用于沙体加温、场馆温控,推行节水节电、沙体循环利用模式,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支持设立沙疗技术研究机构,开展沙疗作用机制、临床效果评价研究,优化完善行业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五章 扶持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沙疗康养产业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将取得良好实施效益并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沙疗康养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沙疗康养产业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升级,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构建智慧康养体系,推动传统业态提质增效。
建设智慧沙疗康养综合服务平台,整合沙疗康养产业政策资讯、行业信用管理、技术标准、康养预约服务、应急调度等数据资源,面向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依托沙疗康养产业大数据开展产业态势研判、服务效能评估、资源保护评价,为优化产业规划、完善标准体系、政策精准落地、品牌培育推广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沙疗康养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技术创新研发,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优势产业扶持资金,对沙疗康养产业中的重点项目予以扶持。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分类培养沙疗康养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技能人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才、产业运营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行业协会、经营主体、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设沙疗康养相关专业课程,定向培养本土化、专业化人才。
建立常态化公益培训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定期开展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鼓励医疗沙疗行业发展,将医疗沙疗作为沙疗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技术支撑,统筹推进医疗沙疗专业化建设、规范化运营、品牌化发展。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沙疗机构完善沙疗诊疗规范,推动沙疗传统技艺与现代临床医学融合。支持医疗沙疗机构开展沙疗临床研究、疗效论证,总结推广标准化诊疗方案,提升医疗沙疗专业服务能力。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依法对医疗沙疗重点项目、临床科研项目、人才培养项目给予资金、用地等政策支持。
鼓励医疗沙疗机构引进、培养医疗沙疗专业人才,开展医疗沙疗技术培训、学术交流、行业合作,壮大医疗沙疗专业人才队伍,打造特色医疗康养品牌。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吐鲁番沙疗”等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保护与市场化运营,健全品牌授权、品质管控、全域推广工作机制。
支持经营主体依托区域公用品牌打造自主特色子品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沙疗康养产业宣传纳入对外宣传总体计划,统筹主流媒体、新媒体平台、公路高铁机场宣传等多元渠道,全方位推介吐鲁番沙疗资源优势、康养特色、非遗文化和品牌形象。
鼓励举办沙疗康养论坛、产业交流、康养体验推介等活动,搭建行业对接、客源引流、品牌展示平台,持续提升产业影响力和区域公用品牌美誉度。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多部门综合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联合检查,规范沙疗康养产业发展秩序。
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引导沙疗康养经营主体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沙疗康养服务投诉事项,化解消费纠纷。
支持沙疗康养行业协会设立纠纷调解工作站,协助化解消费纠纷、同业经营矛盾,降低各方维权成本,营造规范有序的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负有沙疗康养产业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配套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