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吐鲁番市沙疗产业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吐鲁番市沙疗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已于2026年6月25日经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吐鲁番市沙疗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意见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15日。
传真号码:0995-8526343
电子邮箱:3217065284@qq.com
邮寄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沟街道月光湖路70号吐鲁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838000)
吐鲁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3日
吐鲁番市沙疗产业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与规范经营
第四章 产业融合与创新
第五章 保障与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沙疗产业发展,推动沙疗产业与文化旅游、民宿、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沙疗产业的规划引导、资源保护利用、产业融合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沙疗,分为医疗性沙疗和康养性沙疗:
(一)医疗性沙疗,是指在医疗机构内,以中医(维吾尔医)理论与临床诊疗规范为指导,由医师面诊评估后,将患者身体(除头部外)全部或者部分埋入吐鲁番本地含磁性矿物质与微量元素的沙体,通过沙体热效应、磁效应、压力效应等作用,用于疾病辅助治疗、术后康复、慢性病调理等医疗服务;
(二)康养性沙疗,是指在康养服务场所内,参照沙疗传统技艺及相关标准,利用吐鲁番本地含磁性矿物质与微量元素的沙体,通过沙体热效应、磁效应、压力效应等作用,为健康人群、亚健康人群提供养生保健、亚健康调理、身心舒缓放松,不涉及疾病诊疗、不替代医疗服务的非医疗康养服务。
本条例所称沙疗资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医疗、养生保健价值,可用于沙疗服务的天然沙体。
第三条 沙疗产业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实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品牌引领、产业融合的原则,对医疗性沙疗、康养性沙疗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育,构建集医疗康复、康养度假、文旅体验于一体的特色产业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沙疗产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辖区沙疗资源日常巡查、经营秩序规范、安全监管、产业融合发展等相关工作,引导群众有序参与沙疗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群众就业增收。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沙疗资源保护、文明经营、规范服务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沙疗产业基层治理、宣传引导、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沙疗产业发展日常工作,承担医疗性沙疗行业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医疗性沙疗经营主体准入审批、执业登记、质量安全监管、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和业态培育、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指导沙疗资源科学保护、规范利用。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康养性沙疗行业指导和业态培育,统筹推进沙疗文旅融合项目开发、产品创新、品牌打造;牵头负责沙疗非遗保护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康养性沙疗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价格监管、广告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吐鲁番沙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报注册、日常管理、授权使用、品质管控和宣传推广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沙疗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依法登记成立沙疗行业协会。
沙疗行业协会应当在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依照章程组织和参加沙疗产业相关活动,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推动沙疗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沙疗产业团体标准;
(三)开展行业运行监测、调研分析,引导经营主体合法经营、绿色经营,规范行业有序发展;
(四)开展“吐鲁番沙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报注册、日常管理、授权使用、品质管控和宣传推广工作;
(五)为经营主体提供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市场对接、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
(六)推动各民族从业人员技艺交流、互学互鉴,传承弘扬沙疗非遗技艺,凝聚行业发展合力。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沙疗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历史文化、基础设施等情况,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特色化、专业化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沙疗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构建“沙疗+”多元化产业协同发展格局,推动沙疗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沙疗资源的分布、温湿度特性、矿物成分、理疗价值、退化灭失风险等进行调查,建立资源数据库。
对沙疗资源富集、存在退化灭失风险的区域,划定为沙疗资源管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沙疗资源管控区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及管理主体,仅作为沙疗资源重点保护的专项管控依据。
第九条 沙疗资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维护沙疗资源的自然属性、生态平衡和理疗价值。
未经土地权属人同意并经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沙疗资源管控区采挖外运沙体。
沙疗资源管控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围护、种植灌木、洒水、人工搬运沙子、环境整治等保护措施,防范自然退化和人为破坏。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沙疗经营主体建立沙体循环利用、清洁消毒、定期检测制度,以标准化技术手段保障沙体理疗品质和卫生安全,推动沙疗资源高效合理利用。
鼓励各族群众共同参与沙疗资源保护、宣传和监督,形成推动沙疗产业发展的合力。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维吾尔医药沙疗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沙疗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积极争取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为世界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健全沙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培育、扶持、保障、激励机制,落实非遗保护专项经费,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收徒传艺、技艺研修、学术交流、行业培训、公益展示等活动,培育青年传承人才,完善人才梯队建设。
将优秀沙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纳入本地人才培育体系,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拓宽传承人才职业发展渠道。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沙疗产业从业人员申报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统筹建设沙疗非遗展示、体验、科普场馆,系统展示沙疗历史渊源、技艺传承、器具演变、技术创新等内容,普及沙疗非遗文化知识,提升沙疗非遗品牌影响力。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与规范经营
第十一条 沙疗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技能、安全规范培训和考核。
鼓励沙疗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参加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提升规范化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沙疗经营主体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健全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康养性沙疗经营主体应当落实场所设施安全防护、高温防护、卫生消毒、应急保障、隐患排查等措施。
医疗性沙疗经营主体除落实前款规定的安全措施外,还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落实病历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医疗质量安全管控等法定制度。
第十三条 沙疗经营主体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沙疗安全与健康操作指引,标明禁忌人群、温度控制标准、埋沙时长限制及紧急联系人信息,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针对夏季室外高温特性,制定高温防护应急预案,合理限定每日室外沙疗经营时长,防范高温安全风险。
发生安全事故的,沙疗经营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沙疗经营主体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经营性质(医疗性/康养性)、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依据、操作流程、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服务公信力。
沙疗经营主体不得以虚假广告欺骗、误导、诱导消费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强制消费、捆绑消费。
鼓励沙疗经营主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自我管理,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培育优质沙疗服务品牌。
第四章 产业融合与创新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沙疗产业与沙漠旅游、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等业态融合发展,依托沙疗非遗与特色资源优势,培育“沙疗+文旅”特色精品线路和体验产品,促进乡村振兴与文旅产业提质增效。
在沙疗集中区域,统筹建设健康检测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公共停车场、标准化公厕、宾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培育沙疗特色镇村,发展特色餐饮、民宿、旅游休闲项目等配套服务,提高沙疗产业综合效益,吸纳本地群众参与配套服务经营,实现就近就业增收。
鼓励经营主体深挖沙疗文化内涵,开发沙疗文创、非遗体验、特色伴手礼等产品,丰富沙疗产业业态和文化载体,提升产业附加值和品牌辨识度。
第十六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沙疗资源布局与乡村发展规划,支持沙疗民宿发展,引导民宿经营者配套建设标准化康养性沙疗体验项目,融合本地民俗文化展示、特色瓜果品鉴等服务,打造“住宿+沙疗+文旅体验”一体化经营模式,带动沙疗民宿提质升级。
引导小规模、低端化沙疗民宿通过委托管理、品牌加盟等模式整合资源,培育沙疗民宿集群。
支持成立沙疗民宿细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资源共享、标准共建,推动沙疗民宿业态标准化、特色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医疗性沙疗经营主体与各类康复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融合中医、维吾尔医特色疗法,开展慢性病调理、术后康复、亚健康改善等医疗健康服务,丰富医疗性沙疗服务场景与服务内容。
鼓励康养性沙疗经营主体与各类康养项目合作,规范开展大众化养生保健、亚健康调理等非医疗康养服务。
支持经营主体、科研机构依托本地沙疗特色资源,研发康养器械、保健产品、食疗产品、康养衍生品,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产业新增长点。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高校联合开展沙疗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研发、试验与成果转化,推广智能化、便携式沙疗设备和环保型沙疗材料,提升沙疗产业科技含量。
支持沙疗经营主体应用标准化室内沙疗设备,突破传统室外沙疗季节、天气、场地限制,实现室内沙疗服务全年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开展,延长经营周期、提升产业效益。
引导沙疗经营主体低碳集约化运营,依托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及绿色低碳技术,规范室内沙疗沙体加热、环境调控方式,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产业创新绿色发展。
支持建立沙疗技术研究中心,开展沙疗临床效果评价、作用机制研究,为优化沙疗技术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 保障与支持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沙疗产业标准化建设,完善标准体系,指导和监督沙疗经营主体按照标准开展经营活动。
鼓励沙疗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沙疗经营主体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将取得良好实施效益且符合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的沙疗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沙疗产业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产业招商、企业经营、技术标准、人才信息、品牌展示、供需对接、投诉维权等资源,推进沙疗产业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对接自治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将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性沙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范医疗性沙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性沙疗经营主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康养性沙疗服务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配沙疗康养的意外险、康养补充险、慢病调理专属保险产品,健全多层次康养保障体系,助力沙疗产业规范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沙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沙疗资源保护、技术规范推广、标准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完善、品牌推广、人才培养等工作。对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沙疗产业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引导各类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沙疗产业投资、建设、运营与创新研发。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沙疗产业示范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沙疗产业,壮大集体经济。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培育沙疗医疗专业人才、康养技能人才、非遗传承人才、产业运营人才。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行业协会、沙疗经营主体、沙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设与沙疗产业相关的专业课程,定向培育专业化、本土化产业人才。
建立常态化公益培训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定期开展免费或补贴性技能培训、执业规范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吐鲁番沙疗”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保护与运用,引入优质文旅康养企业及知名运营商,提升沙疗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与品牌影响力。
支持沙疗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依法申报注册“吐鲁番沙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定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开展品质管控、授权使用等工作。
引导沙疗经营主体依托区域公用品牌创建自主品牌,支持沙疗经营主体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推广规范化吐鲁番沙疗技术和服务,提升品牌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沙疗产业宣传纳入对外宣传总体计划,通过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吐鲁番沙疗资源优势、非遗价值、康养功效、服务特色和品牌形象,提升产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支持举办沙疗产业论坛、技术交流大会、体验活动等,搭建沙疗产业合作、技术互通、品牌展示平台,集聚产业资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由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业整治。
落实分类监管制度,对医疗性沙疗重点监管诊疗规范、医疗质量、执业资质;对康养性沙疗重点监管服务规范、价格秩序、宣传行为、安全卫生。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沙疗产业发展秩序。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引导沙疗经营主体诚信经营。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沙疗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电话、邮箱等渠道,按照医疗性、康养性沙疗服务分类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纠纷自律调解机制,协助解决沙疗服务争议,营造和谐的产业发展环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土地权属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由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土地权属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负有沙疗产业促进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