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假买卖真避税 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
[案情]
刘某与李某育有一子,于2017年登记离婚。2021年,刘某得知自己的表弟宋某符合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条件,便与宋某商议,约定由刘某出资购买该福利房,并落户到其孩子名下。随后,刘某支付房款,总价为324765元。2024年初,宋某为规避名下多套房产产生的高额税款,便提醒刘某办理过户。刘某误以为孩子没有身份证就无法办理房屋过户,于是决定先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同年3月,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324765元,并于当日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签订合同时,李某承诺配合刘某将房屋过户给孩子,但后续拒不配合。2025年11月,刘某、宋某将李某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案涉房屋。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形式上虽载明房屋价款等内容,但结合宋某、刘某关于过户原因和过程的陈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此外,根据刘某的银行流水可证实,购房款并非来源于李某。李某应当将房产返还给宋某。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承办该案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马丽认为,宋某与李某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均明知该合同并非出于真实的房屋买卖目的,而是为办理过户而使用的形式文件,双方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一虚假的外在形式,掩盖宋某为避税办理房产转移的真实目的。因此,宋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案涉合同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马丽表示,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规避税费等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也易引发权属争议,破坏交易安全。一旦被认定无效,当事人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目的,还可能面临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