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法律帮帮团丨因裁撤部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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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裁撤部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乌鲁木齐市民梁女士:我所在公司因业务调整,取消了销售二部,提出把我调到其他部门。因部门调整后需要经常出差,工资待遇也有所调整,我没有同意,公司提出辞退我。我想咨询,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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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合同无法履行具有客观性,具体来讲,主要包含以下含义:一是作为劳动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客观事实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二是变动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三是变动是当事人所未预见且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形在认定时,应当是“外因”起主导作用,而非由用人单位行使自主决定权导致的变化。
企业因转产、战略调整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取消部分岗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主动选择,不存在客观性,不应当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以公司业务板块调整为由,单方面给您调岗并辞退您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辞退,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