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以案说险”:如实告知,是保障权益的第一步
案例回顾
被保险人王某于2024年11月投保《国寿新绿舟定期寿险(A款)》。2025年6月,王某因“心律失常、阵发性房性心动过速伴差异性传导”住院治疗,出院后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经公司理赔人员调查核实,发现王某在投保前,已于2019年9月因“心律失常”住院治疗。该既往病史在投保时未被如实告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其健康状况本不符合承保条件。由于王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公司最终对本次理赔申请作出了拒付处理。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保险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时请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人寿吐鲁番分公司 供稿)
[责任编辑: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