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吐鲁番分公司“以案说险”
案例
被保险人何某,2024年11月投保国寿新绿舟定期寿险(A款),2025年3月因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2级、心律失常、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住院治疗,出院后申请理赔。
以上理赔经公司调查人员排查发现:被保险人2023年2月、2024年1月因腔隙性脑梗死、脑动脉粥样硬化、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律失常、心功能2级的入院治疗既往病史,客户所患疾病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拒保体,客户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公司予以拒付。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保险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请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隐瞒过去,伤害的可能是未来的自己。
[责任编辑:哈力曼·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