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状况“如实告知” 很重要
--中国人寿吐鲁番分公司“以案说险”
案例
被保险人依某2022年9月投保《国寿小额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费365元,被保险人于2023年3月因社区获得性肺炎、非重症 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住院治疗,申请理赔。
以上投保经公司调查人员排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因2型糖尿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原发性高血压1级(极高危组)住院,客户所患疾病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拒保体,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公司予以拒付。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保险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请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