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状况“如实告知” 很重要
--中国人寿吐鲁番分公司“以案说险”案例
被保险人李某2022年12月投保《国寿尊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保险等共计5款保险,保费9962元,被保险人2023年4月因特发性肺动脉高压、心脏扩大、心律失常、偶发房性期前收缩、偶发室性期前收缩、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住院,近期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经公司调查人员排查发现:被保险人既往住院记录,投保前因皮下肿物、高血压2级(中危)等疾病治疗的住院病史,客户所患疾病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拒保体,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公司予以拒付。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保险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请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热依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