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吐鲁番市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应对规定(草案)》《吐鲁番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吐鲁番市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应对规定(草案)》《吐鲁番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已于2025年6月26日经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初次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意见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5日。
传真号码:0995-8526343
电子邮箱:2457705278@qq.com
邮寄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沟街道月光湖路70号吐鲁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838000)
吐鲁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5年7月7日
吐鲁番市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应对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应对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哈密市协同应对及相关保障活动。
本规定所称极端天气,是指根据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达到橙色预警信号的暴雨、暴雪、大风、寒潮、干旱,或者达到红色预警信号的冰雹、高温、沙尘暴等特殊天气。
第三条【基本原则】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危害。
第四条【监测体系建设】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百里风区极端天气监测网络建设,合理增设气象、地质、水文等监测站点,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监测精度与时效性,实现对极端天气的全时段、全方位监测。
第五条 【预警发布与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制作、发布百里风区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明确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和影响时段。
建立多渠道、立体式预警信号传播机制,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及时、准确、免费传播预警信号,确保百里风区交通站点、厂矿等重点区域信息覆盖无盲区。
第六条 【协同机制构建】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与哈密市人民政府签订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协同应对合作协议,明确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调配等方面的职责分工与合作流程,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解决跨区域应对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联合指挥体系】设立吐鲁番市-哈密市应对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指挥部,由两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共同担任指挥长,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和应急处置协调。
第八条 【跨区域信息共享】吐鲁番市与哈密市建立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信息共享机制,气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网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实时共享监测数据、预警信息、灾害情况及应对措施等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协同应对提供支撑。
第九条【协同应急响应机制】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与哈密市人民政府建立应急响应联动制度,当百里风区公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联合启动应急响应:
(一)吐鲁番市、哈密市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预测影响范围跨两市行政区域;
(二)极端天气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区域交通中断、基础设施损毁、重大人员伤亡等;
(三)经吐鲁番市-哈密市应对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指挥部会商,认为需要联合启动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交通管制协同】吐鲁番市、哈密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交通管制预案,统一管制标准、启动条件与实施范围。
实施交通管制时,及时互通管制信息,协同开展车辆疏导、分流及滞留人员安置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管制区域内人员和车辆应当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十一条【应急资源共享】吐鲁番市、哈密市建立跨区域应急物资储备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种类、数量及调配程序。
当一方应急物资短缺时,可根据协议相互调配物资,事后及时补充归还,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充足供应。
第十二条【联合抢险救援】吐鲁番市、哈密市统筹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社会应急救援等力量,制定统一指挥调度方案,开展联合抢险救援。
极端天气引发重大灾害时,按照吐鲁番市-哈密市应对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指挥部指令,协同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提高救援效率,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应急响应变更或解除】当极端天气影响减弱时,吐鲁番市、哈密市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依据实时监测数据,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报告吐鲁番市-哈密市应对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指挥部。
吐鲁番市-哈密市应对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变化,将分析结果上报吐鲁番市-哈密市应对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指挥部,决定是否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解除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部门下达指令。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部门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
第十五条 【应急资源储备】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百里风区公路沿线根据实际需要布局应急物资储备点位,储备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必要物资,动态更新维护。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物资征用补偿制度,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调配有序。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防护】吐鲁番市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新疆交投(集团)吐鲁番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百里风区公路基础设施的防护加固,制定专项防护方案,提高基础设施抗灾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极端天气影响,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与演练】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百里风区极端天气应对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与应对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预警响应、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物资调配等环节进行演练,提升百里风区公路极端天气协同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吐鲁番市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助力或者电驱动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等。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推进力度,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设计标准,提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指南,指导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完善城镇居民老旧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督促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和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经营者履行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行为;对电动车及其电池销售市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应急管理、公安、教育、发展和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镇、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城镇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纳入居民公约,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引导业主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具体事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认真做好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做好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日常管理工作;
(四)开展常态化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并协助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调查,减少火灾危害;
(六)合理设置废旧电动车及其电池暂存点,引导业主规范存放废旧电动车及其电池。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居民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参照前款规定做好居民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经营者职责】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四)定期维护保养充电设施,及时消除充电安全隐患;
(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引导电动车有序停放、规范充电;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场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就近设置。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鼓励在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辅助管理;推广安装电梯智能监测报警系统,阻止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第八条 【停放充电要求】电动车使用人应当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场所停放、充电,服从管理,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禁止在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禁止在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住房内或者在地下公共区域私自安装充电装置为电动车或者其电池充电。
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梯轿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条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动车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参照适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的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