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暂行办法
吐鲁番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暂行办法
(2024年12月12日吐鲁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9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强公民参与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有效居住证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并决定旁听会议的范围、人数。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需在会议召开前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分别向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旁听申请,经审查确定,方可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外国公民和港、澳、台公民及常住户口不在吐鲁番市辖区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其旁听资格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确定。
第六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应支持和协助公民自愿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公民自愿报名申请参加旁听会议的情况,按照代表性、广泛性和报名时间顺序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旁听公民。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会前,以书面申请形式到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通知经审查确定参加旁听会议的公民;
(三)旁听公民接到会议通知后到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到,领取公民旁听证。开会时,凭证进入会场,到旁听席就座;
(四)公民旁听证仅限于当次会议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公民自愿申请旁听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公民旁听会议。
第九条 旁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旁听公民可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经会议工作机构批准可旁听会议组织的其他会议;
(二)旁听公民可阅读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
(三)旁听公民在会议期间可用书面形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内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在会议机构召开的旁听公民座谈会上口头反映,会议工作机构应认真收集整理,并及时分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四)旁听公民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议安排;
(五)旁听公民的食宿安排等可根据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旁听会议时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可以在会议审议议题的范围内,书面或口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如在人代会期间,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简报上刊登;如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十条 旁听公民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旁听会议资格。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吐鲁番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