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新疆施行新的车船税实施办法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赵悦报道)近日,自治区印发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该《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属于我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办法》明确,自治区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外,自治区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自治区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办法》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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