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房屋买卖不成 房产中介是否有权收取定金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李铎
典型案例
2024年6月21日,庄某因购房所需找到某房屋中介公司,在了解房屋信息后,前往参观看房并表示满意,随后通过该中介公司联系到该房屋所有权人刘某,三方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庄某将1万元作为合同定金,通过该中介公司转付给刘某。后因该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卖方刘某无法按约定将该房产过户至庄某名下,双方协商后解除《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刘某随后将收取的1万元合同定金通过中介公司转付给庄某,但该款项被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服务费用截留,未及时返还给庄某。庄某起诉刘某后,法院判决刘某向庄某赔偿2万元。刘某认为,中介公司未及时返还已说好的款项给庄某,导致刘某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故刘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屋中介公司在本案中的中介服务内容不仅包含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还代为收取和转交定金和剩余房款及后期配合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协助履行合同的服务内容。根据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内容等因素,法院酌定刘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000元。中介公司在明知刘某向其转付的1万元的用途,却未及时告知庄某,亦未向庄某及时退还,导致庄某因索要款项无果而诉至法院,刘某被判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中介公司存在过错,除向刘某退还8000元定金之外,还应当赔偿1万元损失。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官提醒: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合同本应是连接需求,促成交易、创造价值的纽带。一份权责清晰、公平合理的中介合同,是保障交易顺畅、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中介机构,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审慎明确,在履行合同时恪尽职守,在发生争议时理性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