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借名买车引纠纷 汽车究竟属于谁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潘泽
典型案例
张某与刘某相识多年,刘某曾是张某公司的驾驶员。2022年,张某因个人问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便找刘某协商,希望借其名义购车。双方基于多年情谊,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张某出资购车,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由张某使用。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和保险购车后,车辆一直由张某使用,车钥匙也在张某处,张某每月向刘某转账支付按揭款3000余元。2024年初,张某与刘某因工资结算问题产生分歧。刘某认为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便叫拖车将车辆拖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车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转让要遵循动产转让的一般规则,即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而机动车登记并非所有权登记,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因此,根据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一般规则与机动车登记制度的特点,在特定的情形下会产生“车户分离”的现象,故本案的本质属于“借名买车”。
关于确认所有权归属问题,需考虑两个重要因素:实际出资人是谁以及所有权有无明确约定。虽然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但结合张某提交的首付款支付记录及对购车当天销售人员的电话询问,可以认定实际购车人为张某。此外,车辆保险购买记录、保养记录以及违章处理均由张某负责,再结合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每月固定在15日左右向刘某转账的数额,以及刘某多次催促表示“贷款逾期”的事实,张某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车的事实,故车辆的所有权归张某所有。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刘某对该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官提醒:借名买车可能会引发其他法律风险,对于实际车主来说,名义登记人可能存在出售、抵押等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给实际购车人造成财产损失,即使车辆最终通过维权返还,但是也会消耗时间、精力和财力。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如果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名义车主可能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如确有必要,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使用人、责任承担等具体事项。实际购车人应注意保留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车辆保险合同、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双方协商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产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