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网恋时大额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贾永娇作
[案情]
张某与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并迅速发展为网恋关系。恋爱期间,张某一心想要和李某结婚,为证明自己的诚意,也为讨得对方欢心,他先后向李某转款30余万元,用于日常消费、购房等,以便二人今后稳定生活。不料,两人在相处一年后感情便出现裂痕,最终导致分手。分手后张某想要回之前支付的款项,但遭到李某拒绝。张某将李某起诉至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说法]
“这不仅是转账记录,更是情感投资的具象化。”参与这起案件办理的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拉高娃表示,经过与李某沟通,这些款项的确是张某主动赠与,但是以结婚为目的,“虽然不能成为夫妻,但也要好聚好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退还张某27万元赠与款。
拉高娃介绍,情侣之间热恋时,发生经济往来是常态。但若转账属于借款,出借方可以要求对方归还。借款需有相关证据证明,比如聊天记录中明确体现双方有借款合意,转账记录显示转账金额、时间等信息。这种情况下,出借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
若转账是赠与,一般不能要回。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具有特殊含义金额(如520、1314等),通常会被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这种赠与一旦完成,赠与方不能要求返还。但如果转账数额较大,且不是用于日常消费或具有特殊含义,有可能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恋爱关系结束,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
“赠与是财产权利的无偿转移。”拉高娃表示,在恋爱期间涉及财产往来时一定要谨慎。确有资金往来需要时,最好明确转账的性质,遇到纠纷也要及时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